法治宁德

骗南瓜销售逃匿 归案赔偿获缓刑

2020-07-28 22:49作者:2013-11-26来源:
    近日,宁德中院对一起以约定购买方式骗取南瓜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连某某、桂某夫妇口头约定以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由连某某夫妇代为收购南瓜。之后,连某某夫妇依约收购南瓜85吨(价值人民币70200元)。被告人卢某某骗取上述南瓜后,于2012年6月28日、29日,将上述骗得的南瓜运往厦门、杭州等地销售后逃匿至外地,并拒接被害人电话,同时将南瓜变卖得款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他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价值达人民币7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并缴纳部分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居住地社区矫正意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