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教师猥亵学生终获刑

2020-07-28 22:49作者:许丽珍 2014-5-22来源:
    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对学生负有教育、引导职责,如利用教师身份在酒后对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将让学生的心理产生严重阴影,对今后的学习、生活有着重大影响,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中院少年庭二审审结了一起小学教师猥亵学生案,二审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詹某七年有期徒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星期四)下午,原审被告人詹某为满足其淫欲,在某屿小学校内,先后猥亵五名该小学四年级女生,其中对两名学生的猥亵行为,系在其停放于校操场上的闽JG8188小轿车内实施。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詹某为满足其淫欲,多次对多名小学女学生实施淫秽行为,且部分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审被告人詹某崇身为人民教师,明知五名被害人系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而对她们实施猥亵,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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