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男子报复杀害幼童获死刑

2020-07-28 22:49作者:朱豪侠 2014-6-18来源:
    近日,中院对一起杀害幼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霞浦县沙江镇坝头村后山自然村向村民叶某荣借款40元,待元宵节后以谷物抵还借款。同日叶某荣家中1000余元被盗,叶某荣、叶某只兄弟等人怀疑是郑某某所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郑某某认为被诬陷有损颜面便离家外出打工。同年9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回村为其叔叔奔丧,下午4时许,与叶某荣、林某贵夫妻及叶某只相遇,因林某贵向其追讨40元借款,双方发生争吵并各持木棍相互追打,后被人劝离。被告人郑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叔叔家拿一把杀猪刀(砍骨头用的砍刀),赶往叶某只家寻找叶某只报复,因叶某只不在,见其儿子叶某清(殁年4周岁)在东侧小门洗衣池旁洗澡,便上前朝其背部猛砍一刀,接着又朝左腿膝关节部位砍一刀,致被害人叶李清死亡。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叶某清系他人用锐器砍切背部肺裂创大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性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泄私愤,持械砍杀幼儿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叶某荣夫妻及叶某只因向被告人郑某某催讨借款40元,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追打,在被人劝离后,被告人郑某某为报复,持锋利的杀猪刀砍杀年仅4岁的无辜幼儿,被害人父亲叶某只对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存在过错,被告人郑某某杀人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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