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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讨欠款砸店铺 毁坏财物获刑罚

2020-07-28 22:49作者:章树清来源:
    本网讯 出于情分帮助亲戚催讨借款,却纠集他人打砸借款人父亲的店铺,近日,柘荣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吴某是林某的表弟,借款人袁某向林某借款未还,为帮林某从袁某处讨回借款,2014年8月28日晚,吴某指使三人持铁棍、木棍将袁某父亲店铺的冰柜、冰淇淋机器等砸坏,欲通过该打砸行为吓唬袁父,迫使袁父帮助袁某偿还债务。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330元。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某到柘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柘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纠集三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3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吴某以暴力方式胁迫他人偿还债务,给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予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等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被告人吴某纠集他人毁坏财物价值为2330元,尚未到达法定犯罪标准,其被定罪量刑主要由于其纠集三人公然毁坏财物的情形,情节相对较轻。但鉴于被告人仅是为了帮助亲戚讨回借款,便采取打砸他人店铺财物的暴力方式威逼他人偿还债务,行为性质比较恶劣,特别是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助长不良风气,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故依法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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