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男子火烧杂草 不慎引起火灾烧死村民

2020-07-28 22:49作者:罗彦霏来源:
    本网讯 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件,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福安市城阳镇某山场干农活用火烧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而此时同村的陈某某正在该山场砍柴,由于火势过于猛烈导致陈某某无法逃生被活活烧死。并造成山场过火林地总面积达105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936亩,过火林木蓄积量465立方米。2015年3月20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安市阳头街道漫洪路旁的一鱼店内抓获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丧葬费等共计268,000元,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被害人凌某某等46人自愿放弃损失赔偿。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亲属向福安市林业局缴纳了火烧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2万元。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亲属自愿向本院缴纳了10万元,用于火灾山场的补植复绿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出。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某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死亡一人,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谅解,主动缴纳补植复绿费用和更新造林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参考福安市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意见,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