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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法院审理该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07-28 22:49作者:章树清 张雨霏来源:
     本网讯 12月29日上午9时,柘荣法院徐良忠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谢恩宁等出庭支持公诉,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干警、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及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共计百余人受邀旁听庭审。本次庭审还通过“新浪法院频道”和柘荣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全程同步视频直播。 

    柘荣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华于2010年租用柘荣县一房屋作为生产河粉、鲜粉干的加工点。被告人陈某华为了使河粉、粉干不易变质,于2015年农历5月间从浙江省苍南县购买了一袋重为25千克的焦亚硫酸钠,按千分之一的比例往生产原料大米浆中添加焦亚硫酸钠,并将生产的河粉、鲜粉干在柘荣县城关进行销售。2015年8月6日,柘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当场查获被非法添加的河粉2.25千克、鲜粉干150千克和焦亚硫酸钠16.5千克。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告人陈某华生产的河粉、鲜粉干中均含有不得检出的二氧化硫成份。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华于2015年9月24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

    焦亚硫酸钠是一种白色或黄色结晶粉末或小结晶,通常在食品加工中作防腐剂、漂白剂、疏松剂,过量进食会引起急性中毒,出现眼、鼻粘膜刺激症状,严重时产生喉头痉挛、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等,还可在人体内转化成一种致癌物质亚硝胺,损伤肝和肾。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合议庭宣布评议后择日宣判。

    “在全县人民多年以来的共同努力下,我县不断打造出中国长寿之乡、中国老年人宜居城市以及国家级生态县等品牌,本案被告人陈某华这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更是严重影响我们柳城的形象。希望今天到庭参加观摩的经营者们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规范自身生产、销售行为。”在接受县电视台记者采访时,公诉人黄清苹如是说。

    该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是一件大事,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经营者们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自身生产、销售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以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我县的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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