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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法院审结一起以虚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三百余万元的刑事案件

2020-07-28 22:49作者:郭晓玲来源:
    本网讯 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一起以虚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320万元的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经营建筑装潢、金属材料等销售业务,法定代表人詹某花,但张某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者。2010年8月26日,张某其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花的名义,由上海某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某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建设银行宁德某支行贷款320万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二年,一年一支用。银行于同年9月14日放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公司及时还清了贷款。

    随后,张某其虚构被告公司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热轧卷板,购货款总计为864.5万元的事实,制作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重新支用该笔贷款,贷款期限为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2011年9月15日,银行放款320万元至供货方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次日该款被转入张某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物资经营部账户,用于归还欠款等。2012年9月4日,经银行催讨,被告公司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02.86万余元。

    2012年12月21日,张某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1日,被告公司及张某其还款196.4万元,担保公司代偿110.1万元,合计还款30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张某其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虚构贷款用途,制作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张某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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