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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访道治病 挥刀砍伤道士

2020-07-28 22:50作者:2016-4-8 罗彦霏 邱来源:
    本网讯  日前,福安法院调结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经查,原告陈某系福安某道观道士,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8日上午6时许,被告林某(女)带着被告雷某(男)到某道观找道士陈某治病。期间,雷某突然发病,手持两把菜刀在该道观内无故追砍原告,导致原告头皮裂伤21.1cn,面部裂伤3.8cm,双侧顶骨、枕骨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司法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被告雷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9月17日,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雷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原告陈某诉至福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情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25830元,并承担诉讼费。

    考虑到被告雷某是精神病人,在对陈某实施伤害的过程中属于发病期间,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非故意伤害陈某。且俩被告在家境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愿意积极赔偿原告陈某。承办法官遂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被告及其家属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被告一次性现金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情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9000元。被告当即支付该赔偿款,原告承诺不再追究被告其他相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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