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怀疑他人与妻有染 男子持械伤人获刑
2020-07-28 22:50作者:2016-5-26 陈昊来源:
本网讯 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诚,如果怀疑一方有“外遇”,直接将“外遇”对象打伤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冲动伤人,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2015年5月21日19时许,在霞浦县水门乡某村陈某某家中,被告人兰某某因怀疑夏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兰某某拳击张某某脸部、背部,持刀挥舞并扔向其头部,又持木棍殴打其腰部等处,致张某某腰2、3右侧横突骨折、左颞顶部等处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兰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因琐事而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持械实行犯罪,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兰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据了解,2015年5月21日19时许,在霞浦县水门乡某村陈某某家中,被告人兰某某因怀疑夏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张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兰某某拳击张某某脸部、背部,持刀挥舞并扔向其头部,又持木棍殴打其腰部等处,致张某某腰2、3右侧横突骨折、左颞顶部等处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兰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因琐事而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某持械实行犯罪,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兰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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