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走路低头玩手机,出了事故谁来赔?

2020-07-28 22:50作者:2016-6-17 吴进阳来源:
    本网讯  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刘某、杨某、杨小某诉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刘某系受害人林某之母,原告杨某系受害人林某之妻,原告杨小某系受害人林某之子。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晚上,林某在被告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的过程中,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脚碰到路肩摔下路面受伤。林某随即被送往闽东医院治疗,8天后林某死亡。后两原告以该路段未安装确保行人安全之护栏,加上缺乏必要的照明设施,导致林某不慎被边沿路肩所绊而意外跌到两米多深路下为由诉至福安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7466.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各项损失总额的40%,即294986.52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林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提醒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经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5249.5元,应由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147049.9元。
 
    该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双方在宁德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最终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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