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桑树引纠纷 邻里大出手
2020-07-28 22:50作者:2016-8-3 郑晓燕来源:
本网讯 熟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家住古田县黄田镇的丁某与陈某邻居多年,邻里关系一直和谐融洽,却因为一棵桑树,两家人闹起了不愉快,甚至动手打了起来。
近日,古田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
2015年8月,天气炎热,夏夜里蚊虫多,陈某觉得蚊虫增多是因为伸进自家院子的桑树枝导致的,于是将这些“越界”的桑树枝一股脑砍光了。原来,这棵桑树是长在丁某的院子里,丁某觉得树是自家的,陈某怎么能说砍就砍呢?陈某认为桑树是野生的,是无主物,影响了自家的生活,当然可以处理。双方意见不一,争执不下。
10日下午14时许,丁某与陈某及陈某的儿子,在院子前桑树边上,再次发生争吵,同村的郑某路过,问清事情原由后,欲从中调和,言语中偏帮丁某,结果双方一言不合,开始推推嚷嚷,相互拉扯,造成郑某右手拇指、脖子擦伤等轻微伤害。
次日,郑某身体倍感不适,有呕吐现象,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震荡等。郑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家父子二人赔偿经济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892.47元。陈家父子认为,郑某的伤情是本身固有疾病,并且这件事的发生,郑某也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陈家父子因为琐事产生纠纷,本应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然而双方却采取争执、拉扯、推搡等不当方式激化矛盾,导致本案发生,双方均有相应的过错。对于郑某的损失,陈家父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郑某自行承担。同时郑某主张的赔偿数额偏高,部分项目不合理,仅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陈家父子连带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49.52元的70%,即人民币3394.66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古田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
2015年8月,天气炎热,夏夜里蚊虫多,陈某觉得蚊虫增多是因为伸进自家院子的桑树枝导致的,于是将这些“越界”的桑树枝一股脑砍光了。原来,这棵桑树是长在丁某的院子里,丁某觉得树是自家的,陈某怎么能说砍就砍呢?陈某认为桑树是野生的,是无主物,影响了自家的生活,当然可以处理。双方意见不一,争执不下。
10日下午14时许,丁某与陈某及陈某的儿子,在院子前桑树边上,再次发生争吵,同村的郑某路过,问清事情原由后,欲从中调和,言语中偏帮丁某,结果双方一言不合,开始推推嚷嚷,相互拉扯,造成郑某右手拇指、脖子擦伤等轻微伤害。
次日,郑某身体倍感不适,有呕吐现象,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震荡等。郑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家父子二人赔偿经济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892.47元。陈家父子认为,郑某的伤情是本身固有疾病,并且这件事的发生,郑某也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与陈家父子因为琐事产生纠纷,本应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然而双方却采取争执、拉扯、推搡等不当方式激化矛盾,导致本案发生,双方均有相应的过错。对于郑某的损失,陈家父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郑某自行承担。同时郑某主张的赔偿数额偏高,部分项目不合理,仅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陈家父子连带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849.52元的70%,即人民币3394.66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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