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分钱”骗局屡试不爽 保持常心拒绝被坑
2020-07-28 22:51作者:2016-12-13 张乐乐来源:
本网讯 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8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九弟”(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一个装有一叠冥币的钱包到霞浦县某医院伺机行骗。在该医院住院部四楼楼梯口处选定吴某梅作为行骗对象,“九弟”故意从吴某梅身边走过并将装有冥币的钱包扔在地上,让吴某梅看见。被告人吴某某就假装快速上前捡起钱包,并对吴某梅说,一起平分钱包里的钱。此时“九弟”则跑过来问吴某某、吴某梅是否捡到钱,二人均否认。后“九弟”叫二人过去对质,被告人吴某某拿出钱包交给吴某梅,并要求吴某梅将脖子上的金项链作抵押,被告人吴某某接过吴某梅金项链后即与“九弟”一起逃离现场。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095元。
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霞浦县某医院住院部二楼楼梯口处欲再次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0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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