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悔婚讨要彩礼钱 各不相让上法庭
2020-07-28 22:51作者:2017-2-23 郑晓燕来源:
本网讯 古田一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订婚,但因故未能登记结婚,随后男方要求女方退还订婚前给付的彩礼38000元,并将女方及其母亲告上法院,日前,该案已由古田县法院审理终结。
2015年3月份廖某与江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双方决定订婚。经媒人周旋,约定男方廖某给付38000元彩礼。
2015年5月2日廖某与江某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后因工作等多种原因,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最后廖某要求返还彩礼钱及订婚礼包,但是江某认为彩礼钱已用于订婚开销,双方同居后其怀孕,所花费用已经超过40000元,而且是廖某先行悔婚过错在廖某,无需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某按当地民间习俗支付被告江某彩礼,但至今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故廖某要求江某返还其彩礼,予以支持。但在返还总额中扣除廖某收取的金项链、准备订婚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扣除廖某同意的江某流产产生的医疗费。各项费用扣除后,判决被告江某返还原告廖某彩礼人民币10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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