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六人合伙办工场 污染环境被判刑
2020-07-28 22:51作者:2017-6-6 邓燕飞 陈来源:
本网讯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林某、王某、刘某、吴某、李某、吕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件。上述被告人开办电镀工场,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5年6月间,林某等六人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20万元开办电镀工场,并以人民币6.8万元从福鼎购得一套电镀设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六人雇佣卢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于同年7月起,在霞浦县某村内进行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通过PVC管道收集后汇集到工场外墙角的集水井,直接排往村外小溪。2015年10月7日,该非法工场被霞浦县环保局查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排放口(集水井)废水中含有重金属,其中六价铬为0.005mg/L、总铬为0.063 mg/L。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等六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开办非法电镀工场,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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