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微信视频作证,靠“刷脸”就能搞定!
2020-07-28 22:52作者:2018-8-17 袁高贤 李来源:
本网讯 原告孔某因被告林某向其借款5万元未予偿还,诉至柘荣县法院,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产生根本分歧,对事实陈述也颇有出入,而且互相指责、争吵,调解未能如期达成。
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孔某当庭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但证人在外地,通知其到庭参加庭审不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案件审理期限也会被拉长,为查明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尝试证人微信作证。
该院通过后台操作将法庭庭审画面和声音传输到证人、的手机上,同时将证人的头像和声音传输到法庭,即实现了微信庭审。庭上,当审判长宣布传证人出庭后,法庭电视屏幕上很快便出现证人的头像。承办法官根据庭审需要,在控辩审三方之间切换画面,并进行当庭质证。整个作证过程信号畅通,画面稳定,声音清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时,证人微信作证已被全程录音录像,刻盘存档。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均是法定的证据,证人通过微信视频陈述证言,既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特征,也具有证人证言的证据特征,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即依据此思路快速查明事实,取得了较好的审理效果。
“微信作证极大方便了证人作证,可以显著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有利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生态庭庭长袁高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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