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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福安诱骗学生欲敲诈勒索,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0-07-28 22:52作者:2018-10-16 刘陵雄 余来源:
本网讯 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一起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案。
该案被告人杨某塔于今年3月19日在福安市德艺学校门口搭讪该校学生郑某,谎称自己是德艺学校教师以取得信任,以需要帮忙带路为由将郑某带到福安市城北街道大剧院顶楼,并要求郑某在原处等候,其本人则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杨某塔通过短信、电话联系郑某的父母,谎称郑某已被其绑架,以此进行威胁,要求对方在半小时内向其提供的平安银行账户汇入10万元赎金。后经被害人周旋,被告人杨某塔同意对方先交付赎金3万元。至当日16时许,郑某自行离开大剧院并返回学校,遂使被告人杨某塔未能得逞。
福安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报案后,于次日经布控,在福安市城南街道湖滨路将被告人杨某塔抓获归案。7月9日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
福安法院开庭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恫吓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杨某塔有犯罪前科,现又以实施绑架相威胁敲诈勒索,应从重处罚;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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