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高空作业不慎跌落身亡,该由谁来担责?
2020-07-28 22:52作者:2018-12-13 吴进阳来源:
本网讯 近年来,施工事故频发,发生事故较多的就是高处坠落,一旦操作不当便很容易引发事故,造成永久的伤害!日前,福安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李某、郑某、章某三人合伙经营一台搅拌机,三人长期为他人建房提供混凝土搅拌及运送服务。2017年7月9日,其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一棵大树阻拦吊送水泥需将树枝砍断。受李某等三人雇佣的郑某在帮忙砍树的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当即被送往宁德市闽东医院抢救,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后郑某母亲苏某曾多次与李某等三人交涉理赔事宜,均未果,遂诉至福安法院要求李某等三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5824.33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召集郑某等人干活,并按工作日向郑某等提供劳务者发放报酬,郑某与李某等三人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在劳务过程中李某等三人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施工的设施设备,但未给郑某高空作业时提供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郑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施工中存在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其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不慎从高处跌落,其本人对自身受损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发生的原因以及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大小,确认郑某对其损失自负50%的责任,余50%的责任由李某等三人共同承担。经法院认定,苏某的损失共计825687.33元,遂判决李某等三人应共同赔偿苏某损失41284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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