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本网讯 阮某于2003年4月起在某福利院从事护理工作,期间双方共签订了六份《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双方最后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480元。
阮某的岗位实行轮班制,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阮某在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没有加班签到记录,但在2016端午节、中秋节有签到,并从福利院领取了上述两个节日的补贴分别为100元、400元。2017年7月至8月间,福利院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将临时人员移交劳务派遣公司,随后,阮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福利院将阮某移交劳务派遣公司时,未发放给阮某经济补偿金,阮某遂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一、福利院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阮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1460元;二、驳回阮某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三、福利院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阮某法定节假日工资补贴104元。阮某不服裁决书遂诉至福安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阮某被移交给劳务派遣公司后,虽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但用工主体发生了改变,应认定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阮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阮某与福利院之间已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则无法律依据。
阮某于2003年4月到2017年8月31日在福利院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福利院应按14.5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阮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80元,故福利院应向阮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1460元。
阮某在法定节假日有上班,福利院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其相应报酬,阮某日工资为68元,其在2016年端午节、中秋节应分别获得三倍工资即204元的报酬,阮某已分别领取了100元、400元的补贴,因此,福利院还应向阮某支付2016年端午节上班的劳动报酬的不足部分104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福利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阮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460元;二、福利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阮某支付节假日上班工资差额104元;三、驳回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