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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龙潭综合警务服务站入户走访答疑解惑
2020-07-28 22:53作者:2019-5-30来源:
本网讯 近日,屏南法院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吴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余元。
2018年初,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乙等人在屏南县代溪镇某村某农家乐打牌,因吴某甲怀疑吴某乙打牌作弊,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甲动手殴打吴某已,后被同行人劝止。此后,被害人吴某乙在回家路上遇见被告人吴某甲时,二人再次发生口角,被害人吴某乙先行往被告人吴某甲右眼角打了一拳,后被告人吴某甲动手殴打吴某乙,经鉴定,吴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具有自首情形,对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向本院缴存保全款用于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吴某乙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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