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男子抢劫200元 被量刑三年
2020-07-28 22:53作者:2019-7-9 梁妍岑来源:
本网讯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苏某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凌晨,被告人苏某从福安市乘坐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到霞浦县城关。当车辆行驶至霞浦县某处时,被告人苏某取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威胁刘某,并抢走其身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随后,被告人苏某又逼迫刘某驾车至一店铺吃宵夜,苏某付完餐费后将剩余赃款放置餐桌上。其间,被害人刘某趁机请求店铺老板报警,在民警到场后,被告人苏某见势逃跑,所剩赃款被刘某拿回。2019年2月,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有违法劣迹,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持凶器抢劫,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苏某厘定刑罚。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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