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翻新加工旧铁桶 污染环境被判刑
2020-07-28 22:54作者:2019-8-15 黄连清来源:
本网讯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2017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与吴某、林某(均另案处理)商定一同从事废旧铁桶翻新加工,郑某负责提供货源,并进行加工、销售,由吴某、林某租用霞浦县某家具厂的场地作为加工点。同年10月,郑某雇佣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鲁某某等人对从浙江某人造革公司运回的废旧铁桶进行翻新,并以人民币32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某树脂公司,吴某、林某每个铁桶抽成人民币5元。在翻新过程中,众人将产生的残渣直接倾倒在露天空地,清洗废水则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环境。2017年11月,霞浦县环保局巡查发现该非法加工点,查获翻新加工过的废铁桶9.92吨,未加工过的铁桶21.55吨,拆卸的铁桶盖2.33吨。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其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等情节,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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