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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为七旬老人索回18年前借款
2020-07-28 22:55作者:2019-11-29 郑宝龙来源:
本网讯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七旬老人索回18年前出借的1万元借款。
2001年间,福安市某村委会及时任村支书刘某以缺少资金为由,共同向陈某借款10000元,并当场向陈某出具了借条。
2019年7月,距离借款发生已经过去18年,眼见借条都“成年”了,村委会和刘某还未归还借款,陈某遂一纸诉状将其告至福安法院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俩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陈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遂判令俩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关于利息部分,陈某虽然主张双方约定的是月利率2%,但该案借条书面约定“月利率0.2分”,即月利率0.2%,遂判令俩被告偿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2%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将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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