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刑事案件
本网讯 12月20日,柘荣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张某明在柘荣县通过高利放贷等活动进行谋利,并以支付固定工资等方式纠集被告人杨某强、陈某明等人采取滋扰纠缠、跟踪贴靠、张贴照片、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软暴力”或暴力等手段追索债务,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形成了以张某明为首要分子,杨某强、陈某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扩大影响,被告人张某明还拉拢被告人李某、黄某杰、吴某鸿、魏某韩、陈某新等人帮助做事,对外自称“西山岗帮”,张某明为帮派老大,杨某强、陈某明、李某、黄某杰、吴某鸿、魏某韩、陈某新等人为帮派成员,并经常聚集在柘荣县双城镇屿东路52-104号店铺活动,张某明还默许被告人陈某新等人在柘荣三中、柘荣一中等校园拉拢在校学生加入该帮派,并负责出面处理帮派成员引发的冲突、伤害等恶性事件,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明组织、指使上述人员在柘荣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杨某强、陈某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在柘荣县域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明、杨某强、陈某明为强索非法债务,采用“软暴力”等手段多次恐吓他人,对公共场所进行滋扰,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陈某明、黄某杰、吴某鸿、陈某新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结伙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魏某韩结伙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张某明、杨某强、陈某明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某明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杨某强、陈某明系骨干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柘荣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