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开发商逾期交房 法院判赔违约金
2020-07-28 22:55作者:2020-1-14 袁丽婷 林来源:
本网讯 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53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判决开发商赔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7年间,福建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了一批商品房,与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在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上载明,如发生六级以上地震、六级以上大风、24小时以内30毫米以上的大雨、暴雨,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影响时,出卖人可据实顺延交房日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可交房日子到了,该地产开发公司却逾期交付商品房,业主们便拿着合同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
作为被告的开发商同样拿着手里的合同主张权益,提出合同补充协议存在天气、中高考噪音控制等可以顺延交房日期,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长期的建设施工中,天气、中高考噪音控制是属于可预见的,并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因素阻碍了商品房施工进程,因此,不属于法律上、合同上的不可抗力,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不予采信,故判决其向各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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