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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服务员搞“兼职” “拉皮条”收费五百被起诉

2020-07-28 23:13作者:2016-9-7 吴宁宁 章振来源:
    本网讯  在福鼎市某宾馆当服务员的洪某某,为了多挣点钱竟然干起介绍卖淫的活。近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经审查后,对被告人洪某某以介绍卖淫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卖淫女及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正在侦查中。

    据悉,2016年5月,被告人洪某某应聘到福鼎市某宾馆当服务员。在工作期间,洪某某接触到入住在宾馆的卖淫女数人。洪某某为了多挣点钱,打起了歪主意,将前来宾馆入住的客人介绍给卖淫女子,其每次从中收取50元到60元的“介绍费”。至2016年6月,洪某某共介绍了10余人次,从中获利500余元。

    2016年6月4日凌晨3时许,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对该宾馆进行检查,在该宾馆房间内当场查获3对卖淫嫖娼人员。经对卖淫女和嫖娼人员抽血检测,其中一名卖淫女和一名嫖娼人员患有性病梅毒。

    据检察官介绍,介绍卖淫,俗称“拉皮条”,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他人的卖淫活动即“性交易”得以实现的行为。卖淫嫖娼不仅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还将严重危害自身的健康,如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还将涉嫌传播性病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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