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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发出首张“禁止令”,3名未成年人被禁入酒吧、网吧

2020-09-06 14:33作者:缪玮婷来源:

本网讯  近期,福安市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的郑某、钟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饮酒,并禁止进入酒吧、网吧等场所。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福安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第一起对未成年人犯宣告“禁止令”的案件。

 

2019年11月3日,三被告人和朋友黄某、杨某在福安市阳头街道某酒吧与网友李某喝酒时,得知李某先前在酒吧遭到刘某言语取笑,即找刘某要求道歉,在此期间双方发生口角。黄某因此对刘某心怀不满,在刘某离开酒吧时指使三被告人和杨某去殴打刘某,导致刘某受伤,后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9日,三被告人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本案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虽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有所区别,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同时,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帮教条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三被告人予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说: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本案中,考虑到三被告人是在酒吧饮酒时因为口角引发的纠纷最后诱发了犯罪行为,且未成年人本就不宜出入酒吧并饮酒,同时考虑到在庭审法庭调查时三被告人均陈述有沉迷暴力网络游戏的行为,酒吧、网吧等场所与三被告人犯罪有密切的联系。若将三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其家长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考虑到三被告人年纪小,对自己的行为掌控力不足,对其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缓刑考验期期间内,亦有利于被告人的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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