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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法院公开审理一起 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
2020-10-15 21:09作者:黄丽娟来源:
本网讯 10月13日,柘荣县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公开审理和宣判一起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
据了解,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玲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从柘荣县档案馆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20笔,合计537476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消费和投资。为了逃避监管,被告人吴某玲私刻印章伪造财政性资金(授权)凭证、编造上报财政决算报表,隐瞒其挪用公款的事实。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玲为补平财政结算总差额,先后四次以现金补入账方式,归还被其挪用的公款128276元。至今被告人吴某玲挪用柘荣县档案馆零余额账户公款409200元未予返还。2018年8月2日和2019年6月27日、7月2日,被告人吴某玲三次从柘荣县档案馆基建专户转账200万元、30万元、60万元到其柘荣县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消费和赌博。而后同样以伪造印章编制虚假对账单的手段掩盖事实。被告人吴某玲转走的公款290万元,扣除其个人为柘荣县档案馆垫付的公务开支14891.85元外,被告人吴某玲非法占有柘荣县档案馆公款2885108.15元。
柘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基建专项款288510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4092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柘荣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柘荣县档案馆3273773.91元。
据了解,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玲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从柘荣县档案馆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20笔,合计537476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消费和投资。为了逃避监管,被告人吴某玲私刻印章伪造财政性资金(授权)凭证、编造上报财政决算报表,隐瞒其挪用公款的事实。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玲为补平财政结算总差额,先后四次以现金补入账方式,归还被其挪用的公款128276元。至今被告人吴某玲挪用柘荣县档案馆零余额账户公款409200元未予返还。2018年8月2日和2019年6月27日、7月2日,被告人吴某玲三次从柘荣县档案馆基建专户转账200万元、30万元、60万元到其柘荣县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消费和赌博。而后同样以伪造印章编制虚假对账单的手段掩盖事实。被告人吴某玲转走的公款290万元,扣除其个人为柘荣县档案馆垫付的公务开支14891.85元外,被告人吴某玲非法占有柘荣县档案馆公款2885108.15元。
柘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基建专项款288510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4092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柘荣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柘荣县档案馆3273773.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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