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

组织卖淫半年内获利超160万,获刑有期徒刑十一年!

2021-01-07 17:34作者:admin来源:

        本网讯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组织卖淫案,半年内获利超160万。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瑞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某会所内,先后雇佣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均已判决)等人负责招揽引领嫖娼人员、安排卖淫女性供嫖娼人员挑选等工作,并对场所内的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收取嫖资,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以单次卖淫服务人民币35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后按比例分配卖淫所得。


        2018年1月13日凌晨,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被警方当场抓获,并查获3名卖淫人员和4名嫖娼人员。经统计,该场共组织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63人次,获利违法所得2615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瑞伙同他人合股租用福鼎市桐城街道某地作为卖淫场所,与他人合作共同组织卖淫,并通过散发名片招揽嫖娼人员、计钟收银结算、场所管理等工作,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编号管理、提供避孕套等用品、结算嫖资,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以单次卖淫服务700元至14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并按比例分成,经营期间共收入共计1578662元。

 
        2018年2月17日,警方当场查获现金4620元、账户余额36661元,扣押大量作案物品,并抓获13名卖淫人员。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瑞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固定卖淫场所,确定运营方式、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雇佣专人负责招揽引领嫖娼人员、收银、记钟等,招募多名妇女从事卖淫经营活动,且明知他人组建卖淫场所,仍投资入股领取分红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某瑞投资入股的卖淫场所卖淫女性达十三名,卖淫获利达1578662 元,组织卖淫犯罪情节严重。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遂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瑞及其同案犯的违法所得1448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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