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有风险 提供保证需谨慎
本网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贷款、借贷、房屋买卖等交易愈发频繁,但其中许多经济活动都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或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当前,常有人因为交情或者面子,亦或是讲义气,去为借款人做担保,殊不知这样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证据带来麻烦,一旦出现借款人无力偿还,并玩“失踪”,此时担保人就成了替罪的羔羊,原本是亲人之爱、朋友之交却瞬间变成“相爱相杀”对簿公堂的戏码。近日,周宁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朋友间担保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3月王某某与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并由福建某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陈某某、谢某某、魏某某向福建某某公司提供反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某未依约还本付息。福建某某公司向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了335443.22元债务,又因王某某未能及时返还福建某某公司之代偿款,福建某某公司于2017年10月以王某某和陈某某、谢某某、魏某为被告向周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2017年11月周宁县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王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不得已陈某某、谢某某、魏某某为王某某代偿了本息291800元。同年陈某某、谢某某、魏某某诉至周宁法院,要求王某某返还29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未按周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调解书规定向福建某某公司偿还代偿款,谢某某、陈某某、魏某某遂依据该调解书向福建某某公司偿还该代偿款,截止2019年4月10日偿还本息291800元。故谢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请求王某某偿还代偿款291800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某某、陈某某、魏某某代偿款291800元。
法官提醒:一旦做了担保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为他人担保前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同时要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明确担保内容,比如借款的金额和用途以及担保的方式和保证期限等问题,尽可能让借款人提供反担保,降低风险。最重要的一点是了解自己的经济情况,考虑到如果借款人失信逃跑,自己是否能够承担偿还责任,切莫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为他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