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最高十年!古田法院宣判“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10-10 17:48作者:admin来源:
本网讯 2020年9月30日下午,古田法院连线古田县看守所,线上线下同步宣判被告人林某、吴某、谢某、王某敲诈勒索案,该案系古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判处林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的刑期,4名被告人共被判处罚金130000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张某、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林某、吴某等人在宁德成立“微微速贷”公司从事网络放贷活动。被告人林某出资50000元,占股10%;被告人吴某负责培训人员、提供个人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用于收放款;被告人谢某、王某受雇任审核、催收员。该公司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统一管理,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在实施网络放贷过程中,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以“低利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并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号、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通话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借款本金30%的“砍头息”、“保证金”,借款期限7天。
借款期限届满后,对无法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则以支付“保证金”、“展期费”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
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则采取电话催讨、辱骂、“网络轰炸机”不间断发送验证码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还款或支付高额费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吴某、谢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等人,有组织地假借“借贷宝”等平台设置套路,共同实施网络非法放贷活动,并采取言语威胁、辱骂、网络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林某、谢某、王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吴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相关量刑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林某、吴某、谢某、王某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罚金。
温馨提示:
对于急需用钱者而言,“无需担保、手续简单、五秒到账”的承诺无比诱人,一旦贷款,签订阴阳合同,收取高额利息,让你落入精心设好的贷款陷阱。
希望广大群众通过上述案例,提高警惕,莫因急需用钱而被那些心动的宣传所诱惑,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借贷渠道,千万不可“有病乱投医”,让自己的经济受损、身心受伤,甚至危及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张某、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林某、吴某等人在宁德成立“微微速贷”公司从事网络放贷活动。被告人林某出资50000元,占股10%;被告人吴某负责培训人员、提供个人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用于收放款;被告人谢某、王某受雇任审核、催收员。该公司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统一管理,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在实施网络放贷过程中,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以“低利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并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号、手持身份证照片、通讯通话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借款本金30%的“砍头息”、“保证金”,借款期限7天。
借款期限届满后,对无法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则以支付“保证金”、“展期费”方式,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
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则采取电话催讨、辱骂、“网络轰炸机”不间断发送验证码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还款或支付高额费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吴某、谢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等人,有组织地假借“借贷宝”等平台设置套路,共同实施网络非法放贷活动,并采取言语威胁、辱骂、网络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林某、谢某、王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吴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相关量刑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林某、吴某、谢某、王某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罚金。
温馨提示:
对于急需用钱者而言,“无需担保、手续简单、五秒到账”的承诺无比诱人,一旦贷款,签订阴阳合同,收取高额利息,让你落入精心设好的贷款陷阱。
希望广大群众通过上述案例,提高警惕,莫因急需用钱而被那些心动的宣传所诱惑,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借贷渠道,千万不可“有病乱投医”,让自己的经济受损、身心受伤,甚至危及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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