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这2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判了!
本网讯 日前,宁德东侨公安分局侦办的陆某宝等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陆某宝、陆某阳等8人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 陆某宝、陆某阳等人先后成立“朝阳金服”、“口袋借条”2家公司,在宁德东侨水岸阳光小区内进行网络放贷,并制造虚假借款流水垒高借款人债务,借款人一旦无法按时还款,团伙成员即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方式迫使被害人缴纳高额的“展期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为尽快侦破案件,东侨分局在宁德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攻坚工作。经深入摸排、连续作战,2019年11月21日,专案组一举捣毁该2个“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陆某宝、陆某阳等人。经查,该2家高利贷公司名下有十几家分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高利放贷、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受害人遍布全国30余个省、市、自治区县,涉案金额达一千万余元。
2020年11月13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陆某宝、陆某阳等8人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六千至十万不等,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近50万元,查封被告人房产一套,高档轿车3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