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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检法“两长”同庭审理一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21-11-08 18:41作者: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谢巧玲来源:福建法治报

网购濒危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网讯 11月1日,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态公益诉讼案件,经蕉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由蕉城区法院代院长王锦熙担任审判长,蕉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黄清满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吴某欲购买一只小太阳鹦鹉给其女儿饲养,遂通过抖音APP搜索“小太阳鹦鹉”与卖家取得联系。经沟通,吴某于次日按照卖家要求,在“转转”网注册账号,并向卖家转账380元用于购买一只黄色小太阳鹦鹉,但其实际收到的是一只绿色的小太阳鹦鹉。卖家因发错货,退还吴某180元用于补偿。此后,该绿色小太阳鹦鹉一直饲养于吴某家中。

 

今年3月9日,公安机关发现吴某在网络上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太阳鹦鹉并立案侦查。同日,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司法鉴定,吴某收购的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别名绿颊小太阳鹦鹉,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附录II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6月29日,该案移送蕉城区检察院,办案组经审查认为,吴某明知小太阳鹦鹉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购买饲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办案组认为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其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9月29日公告期满后,因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蕉城区检察院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吴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当天,黄清满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围绕被告人吴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刑事指控和民事公益诉讼举证示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同时,因被告吴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依法应承担破坏生态侵权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应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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