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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首例贩毒“自洗钱”案宣判!被告人获重刑!

2022-03-01 16:46作者:admin来源:蕉城检察

本网讯 近日,由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毒品犯罪“自洗钱”案在蕉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蕉城区法院院长王锦熙担任审判长,蕉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黄清满出庭支持公诉,该案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

 

2021年8月13日至9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先后三次共计贩卖86.25克冰毒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其中49.25克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莫某某要求黄某某将其中部分毒资1.36万元转入其岳母胡某某银行账户,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情 回 顾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起贩卖毒品案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定,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存在“自洗钱”行为,并就侦查方向、侦查重点、证据补强、证明标准等方面与侦查人员深入交流,促进完善证据链条。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追诉被告人洗钱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 判 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及没收部分财产。

 

察 官 说 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被告人莫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而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也成立洗钱罪。司法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应当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主体及其他涉案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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