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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商业秘密!宁德两公司员工被判刑!

2022-05-12 17:15作者:admin来源:蕉城法院

本网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一些企业员工却为牟取私利,打起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主意……(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良、赵鹏先后在胜利科技有限公司、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与上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期间,二被告人为牟取利益,违反上述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两家公司造成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周良、赵鹏共同侵犯商业秘密

 

2014年4月,被告人周良与广东某公司销售经理李帅商议,周良为该公司提供其掌握的胜利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该公司给周良报酬。周良同意后将上述想法告知同事赵鹏。同年5月2日、5月18日,赵鹏将其掌握的技术资料通过周良转给李帅。事后,周良、赵鹏分别获得李帅所在公司经济报酬。


2016年12月,周良与珠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东商议,周良为林东公司提供其掌握的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林东公司给周良报酬。周良同意后将上述想法告知赵鹏。12月30日,赵鹏将其掌握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周良,周良将上述相关资料连同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提供给林东。

 

二、被告人周良侵犯商业秘密

 

2016年5月,被告人周良与深圳某公司董事长吴景商议,周良为吴景公司提供其掌握的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吴景公司给周良报酬。周良同意后于5月21日将其掌握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吴景。事后周良获得经济报酬。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良、赵鹏为牟取利益,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共同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周良还违反任职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单独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泄露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赵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周良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赵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特别提醒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自2020年9月17日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案标准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已从此前的50万元降低至30万元,且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即可能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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