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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法院公开审判首例生产、销售毒豆芽销售案

2020-07-28 23:43作者:徐妙先 2014-5-21来源:
    周宁法院公开审判首例生产、销售毒豆芽销售案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生产、销售“有毒豆芽”案件。被告人周成某、宋某某、周英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租用周宁县狮城镇南庄村大树头一间民房进行豆芽生产的过程中,通过网络购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添加剂,促进豆芽快速生长,并将所生产的豆芽销往本地市场。2013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将该生产作坊转让给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的同时,将剩余的6-苄基腺嘌呤植物生长调节剂一并转让,并传授使用方法。之后,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沿用被告人周某某的方法进行豆芽生产,将所生产的豆芽销往本地市场。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在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共生产添加6-苄基腺嘌呤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豆芽20000多斤,销售12000多斤;被告人宋某某、周英莲在2013年4月份至6月20日期间,共生产添加6-苄基腺嘌呤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豆芽5000多斤,销售3000多斤。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熊树海表示,该案有二个特点:一是影响范围广。豆芽是我们日常生活经常食用的一道普通菜肴,豆芽的销售对象是每个家庭,甚至很多人还很喜欢食用豆芽。广大百姓并不知道自己平常食用的豆芽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催化生产出来的;二是危害后果不易觉察,消费者食用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出来豆芽所产生的危害,一般具有隐性累积的特点,正如三被告人当庭辩解“自己生产的豆芽并没有造成消费者伤亡的后果”,故在因果关系方面,除非出现比较明显的急性中毒事件,一般较难查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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