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能渡过缓刑考验期
本网讯 毒品就像戴着美丽面具的吸血鬼,一点一点吞噬着“瘾君子”的生命。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其实仅一墙之隔,容易失去自我、危害社会,伤及无辜。
社区服刑人员陈七(化名),男,1995年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18年 8月21日起在屏南县司法局熙岭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
陈七入矫以来,熙岭司法所曾先后三次组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教育,但陈七不以为然,仍以身犯险。先后于2019年3月15日、25日吸食“冰毒”,于2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抓获,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屏南县司法局依法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4月11日,屏南县人民法院裁定陈七撤销缓刑,收监执行。4月12日,陈七行政拘留期满,屏南县司法局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对陈七收监执行。
法律的制裁及时终止了陈七的违法行为,但他也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走进了牢狱之门,失去了矫正机会,等待他的将是幽暗冰冷的铁窗生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珍惜矫正机会,遵规守纪、认真服刑、改过自新,才是回归社会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