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治理
偷鸡不成蚀把米 退回赃款又被罚
2020-07-28 23:46作者:2019-11-11 赵梦静来源:
本网讯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温某某合同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温某某在已欠债累累的情况下,以霞浦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一份《汽车代购合同》。温某某在两次收取周某某银行转账的购车款等共计人民币16万元后,将所得款项立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而未提车交付给周某某。之后,温某某对周某某的提车要求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切断联系等方式予以躲避。2018年5月,被告人温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被告人温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温某某有违法劣迹,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对被告人温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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