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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旧股金岂能分红86万

2020-07-28 23:46作者:2019-11-20 陈孙秋来源:

本网讯  凌某持有2元的信用社股金证,以没有得红利为由,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分红利润86万元。近日,周宁法院审理一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凌某诉称,其系某乡镇信用社老股东,持有信用社社员股金证,股金金额为2元,1984年7月,曾收到股息0.36元。此后,该乡镇信用社未发放股息或红利。故凌某根据曾收到股息0.36元,便以1984年4月换新证为起点,1984年7月分红0.36元为终点,推定利润率,并以每一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利滚利累计计算红利,起诉要求分红86万元。


信用社辩称,2005年周宁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依照相关程序开展清算筹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某乡镇信用社营业厅大门外显著张贴退股公告,逾期未办理及无法确认社员的股金,名单经公告后将转为定期存款。凌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股手续,老股金当时已自行转化为定期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周宁县某乡镇信用社经改制与其他周宁县辖区内的信用社合并成立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改制设立时,凌某未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股手续,未依法登记为周宁信用社的股东,故凌某主张分得股东红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凌某以1984年4月换新证为起点,1984年7月分红0.36元为终点,推定利润率,并以每一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利滚利累计利息,要求分红86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计息的起点、终点均为自行确认,没有事实依据,利润率也为其自行计算,利滚利计算红利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以支持。综上,周宁县某乡镇信用社经改制已注销,凌某持原某乡镇信用社社员股金证主张享有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并要求分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凌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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