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福鼎两级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涉黑案件
本网讯 福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张德星、张德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获二审改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星、张德齐等14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检察机关办理该起涉黑案采取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及时设立“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侦查审查联动机制。公安立案后,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在保证案件办理质量的同时提高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如召开案件办理座谈会,共同学习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组织公诉部门人员与全体侦查人员围绕涉黑案件的“四特征”进行讨论,明确侦查取证的方向。二是建立专案组办案机制。受理的涉黑案件后由检察长督办,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抓落实,成立“公诉科长+3名业务骨干+2名书记员”的专案组。面对172册卷宗材料,采取“二分二合法”,即采取分人办理、分案审查、合力排难、合并起诉,增强横纵办案合力。三是建立案件审理跟踪机制。加强法院审判环节的衔接工作,主动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及时解决审判环节遇到的相关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抓住重点、难点和焦点,逐个突破,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如面对被告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时,公诉人预计在前、准备在前,当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示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入所体检表、体检报告等材料。面对有的被告人提出曾被疲劳审讯时,公诉人出示事先标注节选的录音录像并当庭播放。面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被告人,公诉人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重点审查“疑难点”
涉黑办案组在办理涉黑案中,主要坚持“四点论”重点围绕涉黑“四特征”进行审查。一是以查清犯罪组织的结构及成员为落脚点。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进行总体判断。分析掌握每一个成员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分析该组织的层级关系,哪些属于核心成员,哪些属于骨干成员,哪些属于外围成员等。二是以查清经济来源为着眼点。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来源,分析该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的渠道、主要方式和手段以及组织运作的等情况。进一步摸清组织的成员在其中的经营管理行为、地位作用等。三是以查清组织势力范围及活动场所为基本点。明确该犯罪组织通过长期活动,在当地形成的影响,是否控制某一地域或某一行业。在办理张德星等人涉黑案件过程中,多次到张德星等人涉黑组织控制的百胜新区进行查看,深入走访当地村民、百胜新区施工企业、业主,增强办案亲历性,全面了解、核实张德星等人涉黑组织的势力范围及其控制性特点。
三、深挖“保护伞”
在梳理张德星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网”的同时,认真查找张德星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发现张德星等人为非法获得台地工程承包施工、排挤竞争对手,向时任福鼎市山前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福鼎市百胜新区建设指挥部工程成员兼指挥部办公室项目与工程技术部负责人的翁月忠行贿。为使组织控制的平安车队在控制区域内地位更加稳固,向时任工业园区管委会、派出所工作人员多人行贿。为更好操纵所在百胜村基层组织,张德星等人还用金钱向当地村民贿选,使张德星的侄子郭燕景担任百胜村主任。公诉部门第一时间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其中翁月忠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150万元。
四、加强“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抗诉配合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福鼎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宁德市检察院联系,并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宁德市检察院经认真审查案卷,与福鼎市检察院共同组织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对该团伙人员的行为性质进行梳理,并多次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打黑办商讨、研判,最终以张德星、张德齐、高耆门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支持抗诉,并出席二审法庭庭审。联合“公检法”三家召开案件办理座谈会,共同学习《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研究争议焦点。同时,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向公安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补充和稳固张德星、张德齐团伙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