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周宁一男子出借银行卡账户获刑!
本网讯 日前,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周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并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593.4万元。2021年3月23日,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周宁县人民法院以黄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剖析:
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将赃款转移到若干个银行账户中,以复杂的资金分流躲避警方的侦查,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假如你为了眼前利益出卖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不法分子就会假借你的名义、用你提供的接口账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你就会成为他们的“帮凶”!
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的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QQ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根据其对帮助对象行为性质明知的程度,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查处,还将面临“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的金融惩戒。一旦受到金融惩戒,5年内不管是你的网银、手机银行等银行业务线上渠道,还是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移动支付功能将全部关闭,你已经习以为常的线上购物、外卖点餐、叫车服务等便捷生活方式将全部受限,也许到了那个时候,你才会追悔莫及——非法买卖账户,寸步难行。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与之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呈现高发态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今年以来,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共批捕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7件8人,已提起公诉4件5人,均已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