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生产销售“毒豆芽” 徒刑十个月罚五万

2021-08-12 17:48作者:陈舒宁来源:

        本网讯    为了让卖相更好,一些非法商贩在豆芽中违法添加“禁药”生产“毒豆芽”,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7年3月开始,李某在蕉城区搭盖简易房用于从事豆芽生产。2019年8月,李某为改善豆芽卖相,开始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禽药粉末,并在宁德市东湖市场进行销售。2019年10月21日,蕉城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李某加工豆芽作坊抽检黄豆芽、绿豆芽样品。同年11月7日,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样品中检测出恩诺沙星成分。经蕉城区农业农村局专家评估认定,李某生产经营的豆芽中恩诺沙星含量严重超出同样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肉类中的最高限量,若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则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长期生产、售卖添加违禁成分的食品,其行为已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合法,该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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