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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律红线莫触碰,公司财物占不得!

2025-09-15 15:11作者:小编来源: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寿宁检察

本网讯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经营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务工人员与日俱增,这也为公司管理带来了难题。部分职工利用经手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一时起贪念侵占公司财物,就有可能踩中法律红线,甚至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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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是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2024年1月份、5月份,彭某先后两次利用其管理公司仓库的职务便利,私自售卖公司物品,非法获利68万余元,造成公司实际损失77万余元。

 

经审查,寿宁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彭某提起公诉,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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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绝非简单的“占点小便宜”或“一时糊涂”,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企业基于信任赋予职工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相关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任何岗位上都应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同时,企业单位也要加强内部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编辑: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