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朋友圈购买“三无”草药 10倍索赔未获支持

2026-04-21 16:30作者: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任婧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无资质经营者应返还货款,但10倍赔偿不符合法定条件

 

本网讯  轻信朋友圈“神药”宣传,花钱购买能调理性功能障碍的“青草汤”,不仅毫无疗效,还遭遇维权难题。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朋友圈虚假宣传售卖三无产品引发的消费纠纷,无资质经营者被判返还消费者购货款,10倍赔偿诉求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被驳回。

 

案情回顾

 

张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其经营的草药店也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便如此,张某仍长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规广告,大肆宣称自家售卖的“青草汤”具备特殊功效,可有效调理性功能障碍,吸引不少消费者咨询购买。

 

2025年5月,黄某无意间刷到该广告后,被其夸大的功效宣传打动,专程前往该草药店咨询。张某在未开展任何正规诊疗流程、未核实黄某身体状况的前提下,仅凭口头询问就为黄某“诊断”,并向其推销11包“青草汤”,黄某当场支付价款1000元。

 

然而,黄某按要求食用后,并未感受到任何宣传中提及的疗效。察觉上当受骗后,其将张某及涉事草药店诉至蕉城法院,要求返还购货款100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1万元。

 

法院审理

 

经蕉城法院查明,该案中被张某吹得神乎其神的“青草汤”,系典型的“三无”产品——既无药品批准文号、具体成分说明,也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法定标签信息,无法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及其经营的草药店,在无任何合法资质的前提下,违规售卖无法定标签的产品,并发布虚假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应当返还黄某购货款1000元。同时,鉴于张某并非法定药品生产企业,黄某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青草汤”属于药品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价款10倍赔偿的适用条件,故依法驳回黄某的10倍赔偿诉求。

 

法官说法

 

朋友圈、短视频等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经营药品、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都必须取得对应的行政许可资质,严禁无资质主体违规宣传、售卖所谓“偏方、神药”。该案中,张某无资质经营、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已然违反相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即便不适用10倍惩罚性赔偿,也须承担返还货款、接受行政监管处罚的责任。

 

针对消费者关注的惩罚性赔偿问题,药品领域的10倍赔偿条款有着严格适用前提,仅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主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情形,且须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属于法定药品范畴。消费者不能仅凭商家宣传就认定产品为药品,进而主张10倍赔偿,维权须依托充分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无资质售卖三无保健品、偏方,即便不构成药品违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返还货款、赔偿实际损失;若经营者行为涉嫌非法行医、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保健品、药品类产品时,务必提高警惕,摒弃“偏方治病”的侥幸心理,切勿轻信微信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社交渠道的夸大、虚假功效宣传。购买前,一定要主动查验经营者是否具备药品经营、医疗执业等合法资质,仔细核对产品是否标注完整法定标签信息,包括药品批准文号、成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若遭遇虚假宣传、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应第一时间留存交易记录、宣传截图、产品实物、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