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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检察院公开听证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2026-04-24 16:07作者:小编来源:宁德蕉城检察

本网讯  为深入贯彻两高三部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近日,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律师、教师担任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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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实刑。该犯因患有严重疾病,审前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针对刑罚执行问题,区法院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经专业病情诊断,拟对刘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按规定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为确保案件办理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蕉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组建办案专班,对刘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依法开展审查监督,并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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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及罪犯病情诊断审查认定过程,阐明拟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依据与法律适用;听证员围绕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后续监管落实及医疗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综合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人民监督员对听证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规范公正。

 

会后,蕉城区检察院综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向蕉城区法院作出同意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回复。此次公开听证是蕉城区检察院践行新时代司法理念、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务实举措,有效提升了减假暂案件办案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检察官说法

 

对法院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开展同步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近年来,蕉城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公信,将公开听证作为办理减假暂案件的重要方式,邀请第三方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案件依法规范办理。同时,兼顾司法刚性与人文关怀,考量罪犯特殊情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编辑: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