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柘荣一村委会因议定砍伐集体林木还债获刑
2020-07-28 22:48作者:陈翊群 通讯员 周来源:
9月6日,柘荣县东源乡,柘荣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公开审理该县首例村委会滥伐林木案。判处被告村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单位滥伐林木125株。判处被告东源乡龟洋村原村民主任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起公诉案件追诉至去年年初。当时,柘荣县东源乡龟洋村民委员会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两委会议,会议议定砍伐村集体所有的“割亭坪”山场林木,变卖用于偿还2011年修建村公路及村委楼所欠的债务,并由时任村民主任的被告人高某负责实施砍伐。
当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高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即雇人到该山场砍伐柳杉、杉木、马尾松等林木计125株。经鉴定,砍伐林木蓄积量为30.14立方米。案发后,高某对自己的滥伐林木行为深感后悔,其所在单位柘荣县东源乡龟洋村民委员会也组织群众对滥伐林木山场进行复绿补种。2013年3月30日,高某接到柘荣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高某所在的东源乡龟洋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村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高某时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起林木采伐的具体实施,是该起滥伐林木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此起公诉案件追诉至去年年初。当时,柘荣县东源乡龟洋村民委员会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村两委会议,会议议定砍伐村集体所有的“割亭坪”山场林木,变卖用于偿还2011年修建村公路及村委楼所欠的债务,并由时任村民主任的被告人高某负责实施砍伐。
当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高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即雇人到该山场砍伐柳杉、杉木、马尾松等林木计125株。经鉴定,砍伐林木蓄积量为30.14立方米。案发后,高某对自己的滥伐林木行为深感后悔,其所在单位柘荣县东源乡龟洋村民委员会也组织群众对滥伐林木山场进行复绿补种。2013年3月30日,高某接到柘荣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高某所在的东源乡龟洋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村集体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高某时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起林木采伐的具体实施,是该起滥伐林木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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