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误入包厢引发互殴三人受伤

2020-07-28 22:48作者:2013-11-5来源:
    近日,宁德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柘荣县法院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 日21时30分许,王某、雷某在柘荣县某***333包厢唱歌,因酒后误入888包厢,与888包厢内的赵某发生争执,王某的鼻子被赵某用拳头打伤。王某、雷某回自己包厢叫来王某辉、郑某等七八人再次赶到888包厢,在过道上与赵某、袁某(另案处理)等人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赵某、袁某等人持啤酒瓶将郑某、王某辉、王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王某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均系锐器(破啤酒瓶)作用形成,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赵某、袁某等人分别赔偿被害人郑某、王某辉、王某人民币3000元、1800元、13000元,并取得了谅解。2012年9月20日,赵某向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赵某2001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6年4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赵某伙同同案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赵某有犯罪前科,持凶器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走错包厢引起的,且赵某等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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