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国企经理收受承包商2.2万元 以受贿罪被判一年半缓刑两年
2020-07-28 22:48作者:2013-11-06来源:
作为国企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承包商现金2.2万元后东窗事发,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这起受贿案,被告人陈某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玲在担任霞浦县食品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曾在建设后墩屠宰场污水处理工程及屠宰场升级工程中,陈某玲利用签订合同、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上半年间收受承包商谢某容送的人民币20000元;2010年端午节收受承包商黄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并为上述承包商提供便利。
今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玲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玲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玲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犯罪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全额退赃,可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玲在担任霞浦县食品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曾在建设后墩屠宰场污水处理工程及屠宰场升级工程中,陈某玲利用签订合同、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上半年间收受承包商谢某容送的人民币20000元;2010年端午节收受承包商黄某送的人民币2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并为上述承包商提供便利。
今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玲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玲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玲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犯罪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全额退赃,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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