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贩毒9克多获利千元 女子领刑五年半
2020-07-28 22:48作者:2013-11-07来源:
一个月内,霞浦籍女子王某芳多次分销毒品海洛因给“下家”,从中共计获利一千元左右,没多久“下家”落网后,自己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案。
事情追述至今年4月份。当月2日1时许,霞浦公安接到线报后,在城关松城街道速8酒店旁巷子抓获正贩毒给卓某飞的被告人陈某,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疑似海洛因1包。随后警方在其住所查获3包海洛因。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上述4包海洛因共计净重0.5558克。
警方通过询问后发现还有同伙在贩卖海洛因,警方顺藤摸瓜,于当日12时许,在县城新惠多超市附近抓获被告人袁某,当场查获其携带的疑似海洛因4包共净重0.6259克。13时许,涉嫌贩毒的陈某以及袁某“上家”王某芳(女)在县城落网,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海洛因1包。警方随后在其所住酒店客房查获海洛因20包,上述21包海洛因共净重7.8590克。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达9.2590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达0.8218克,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达0.825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予以从重处罚。
此外,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是立功,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芳、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至此,霞浦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芳(女)、陈某、袁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10000元不等。
事情追述至今年4月份。当月2日1时许,霞浦公安接到线报后,在城关松城街道速8酒店旁巷子抓获正贩毒给卓某飞的被告人陈某,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疑似海洛因1包。随后警方在其住所查获3包海洛因。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上述4包海洛因共计净重0.5558克。
警方通过询问后发现还有同伙在贩卖海洛因,警方顺藤摸瓜,于当日12时许,在县城新惠多超市附近抓获被告人袁某,当场查获其携带的疑似海洛因4包共净重0.6259克。13时许,涉嫌贩毒的陈某以及袁某“上家”王某芳(女)在县城落网,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海洛因1包。警方随后在其所住酒店客房查获海洛因20包,上述21包海洛因共净重7.8590克。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此案认为,被告人王某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达9.2590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达0.8218克,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达0.825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予以从重处罚。
此外,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是立功,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芳、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至此,霞浦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芳(女)、陈某、袁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1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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