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寿宁男子银行柜台行窃 男子获刑三年
2020-07-28 22:48作者:2013-11-07来源:
寿宁县一男子因偷盗他人置于农村信用社柜台上的现金获刑。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龚某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15时许,失主吕某付在寿宁县南阳信用社帮助朋友林某良填写存款单时,将正准备存入信用社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人民币34500元放置于营业柜台上。期间,被告人龚某元亦到该社补办存折,并趁失主吕某付及周围群众不注意之机,盗走该塑料袋包裹的人民币34500元,逃往福安市。吕某付发现现金被盗,即向寿宁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在龚某元亲属的协助下,与被告人龚某元电话联系,于当晚将被告人龚某元拘传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4500元,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吕某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龚某元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原地等候拘传,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赃款,得到失主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15时许,失主吕某付在寿宁县南阳信用社帮助朋友林某良填写存款单时,将正准备存入信用社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人民币34500元放置于营业柜台上。期间,被告人龚某元亦到该社补办存折,并趁失主吕某付及周围群众不注意之机,盗走该塑料袋包裹的人民币34500元,逃往福安市。吕某付发现现金被盗,即向寿宁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在龚某元亲属的协助下,与被告人龚某元电话联系,于当晚将被告人龚某元拘传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4500元,由公安机关返还失主吕某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3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龚某元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原地等候拘传,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赃款,得到失主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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