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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出差错 受害人怒告医院

2020-07-28 22:49作者:2013-11-12来源: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患纠纷案,被告福建霞浦某医院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原告李某珠因患子宫肌瘤于2012年6月2日入住被告霞浦某医院住院治疗,同月5日行子宫切除术,在未告知原告及其家属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右侧输卵管一并切除。术后引发原告高烧病症。同月12日,被告对原告行腹壁脓肿切开术;15日对原告实施脓肿创口清除术;19日实施创口缝合术。术后原告因身体愈感多种不适,于6月21日到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检查诊治,诊断为:“部分切口已裂开,有液体流出和渗出,阴道内有淡黄色液体流出。”6月26日闽东医院CT检查报告为:“子宫切除术后改变,双侧腹直肌肿胀,密度异常,考虑为感染,直肠乙状结肠扩张。”
    原告于6月30日回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0月22日出院。期间原告因久治未愈,且伴随腰痛、四肢无力、妇科疾病等后遗症;于2012年8月29日向霞浦县医患调处中心申请调解医患纠纷;因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病例资料,导致无法对被告作法医临床过错和过错参与度鉴定。2013年1月9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具退卷函称:“因无法提供完整病历,故决定终止鉴定,给予退卷”,医患纠纷调处无果。
2013年3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诊疗存在过错,请求赔偿医疗费13823.27元,误工费37135.54元,护理费17736.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交通费2106元,鉴定费8960元,残疾赔偿金56110元,精神损害20000元,合计162571.05元。审理期间,本案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福建霞浦某医院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将李月珠一侧输卵管切除不符合诊疗规范(即存在过错);李月珠一侧输卵管被切除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行为的参与度100%。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摆事实,讲解法律规定,多次主持调解下,被告福建霞浦某医院因诊疗过程中切除原告李月珠一侧输卵管未告知存在过错,其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月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李某珠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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